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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重大傷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刑法第十條第四項重傷之定義。 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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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