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 第11條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11條
技術人員自製造業或販賣業者依本法
第十三條
第二項辦理登記之日起,每年應接受八小時繼續教育訓練;屆期未完成訓練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限期辦理技術人員變更登記;屆期未辦理者,依本法
第七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 前項繼續教育訓練,包括下列課程: 一、醫療器材相關法令。 二、醫療器材品質管理。 三、醫療器材違規案例解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