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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 第13條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13條
法人或團體取得
第十一條
第一項認證證明文件及委託同意書之次日起一年內,應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並於行政契約簽訂後,始得辦理受託事項。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簽訂行政契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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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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