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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13條

法人或團體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認證證明文件及委託同意書之次日起一年內,應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並於行政契約簽訂後,始得辦理受託事項。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簽訂行政契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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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