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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 第41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41條
第 五 章 醫療器材廣告之管理
醫療器材商刊播醫療器材廣告時,應由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於刊播前,檢具廣告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依醫療器材商登記所在地,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在縣(市)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刊播;經核准後,應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始得刊播。 醫療器材廣告於核准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而為刊播。 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醫療器材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違反前項規定,或對民眾人體健康有危害之虞時,應令醫療器材商立即停止刊播或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核准。 為前項處分之機關應副知刊播之傳播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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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醫療器材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5條
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非醫療器材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醫療器材廣告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40條
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
第42條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或限…
第43條
醫療器材廣告核准文件有效期間為三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有繼續刊播之必要者,應於期滿…
第44條
醫療器材於說明書載明須由醫事人員使用,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廣告以登載於專供醫事人員閱聽…
第45條
醫療器材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書刊、文件或資料保證其效能…
第46條
非醫療器材,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40條
看 醫療器材管理法 全文
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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