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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43條

第 五 章 醫療器材廣告之管理
醫療器材廣告核准文件有效期間為三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有繼續刊播之必要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原核准機關展延之;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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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廣告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40條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第41條醫療器材商刊播醫療器材廣告時,應由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於刊播前,檢具廣告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第42條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或限…第44條醫療器材於說明書載明須由醫事人員使用,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廣告以登載於專供醫事人員閱聽…第45條醫療器材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書刊、文件或資料保證其效能…第46條非醫療器材,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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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