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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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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46條
第 五 章 醫療器材廣告之管理
非醫療器材,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醫療器材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5條
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非醫療器材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醫療器材廣告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40條
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
第41條
醫療器材商刊播醫療器材廣告時,應由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於刊播前,檢具廣告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
第42條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或限…
第43條
醫療器材廣告核准文件有效期間為三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有繼續刊播之必要者,應於期滿…
第44條
醫療器材於說明書載明須由醫事人員使用,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廣告以登載於專供醫事人員閱聽…
第45條
醫療器材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書刊、文件或資料保證其效能…
← 第45條
看 醫療器材管理法 全文
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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