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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 第1條
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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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辦理相關通報業務,而獲悉醫療爭議調解案件之通報內容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看 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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