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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事業及發電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7條

經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之公司,未能於經濟部核定之期 限完成或投資計畫產品變更者,應於核定完成日期前向經濟部申請展延或 變更。但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經濟部於核定計畫展延或產品變更時,應副知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受理核 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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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