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事業及發電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 第7條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事業及發電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7條
經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之公司,未能於經濟部核定之期 限完成或投資計畫產品變更者,應於核定完成日期前向經濟部申請展延或 變更。但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經濟部於核定計畫展延或產品變更時,應副知
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之受理核 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事業及發電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