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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事業及發電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 第8條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製造業製造行銷中心事業及發電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8條
製造行銷中心事業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八條之一
規定選擇適用免徵營利 事業所得稅者,在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得將投資計畫產品製造之所得及其 自境外採購投資計畫產品並轉售至我國境外之所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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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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