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 第12條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說明會後三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函送相關機關及人員,並登載於專屬網頁。 對於前項會議紀錄有意見者,得於收到會議紀錄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書面意見後三十日內函復回應情形,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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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