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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公告後,應於十日內函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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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