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 第6條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第6條

重要濕地之評選,應就下列情形綜合評估後,依本法第八條各款所列事項,評定其等級: 一、生物多樣性: (一)生態系完整程度,包括棲地、物種之重要性及多樣性、是否有外來入侵種。 (二)保育類物種及其關鍵性。 二、自然性、代表性及特殊性: (一)自然性:指該濕地自然化或人工化之程度,及未來以自然方式維持運作之能力。 (二)代表性:指該濕地於濕地類型中具代表意義。 (三)特殊性:指該濕地於科學研究、文化資產、生態與環境及其他等是否具備特殊意義。 三、規劃合理性: (一)申請濕地於國際、國家或地方生態廊道地位及替代可能性。 (二)申請濕地範圍是否兼顧保育目標及相關土地使用現況。 (三)申請濕地等級之合理性。 (四)申請濕地與相關計畫相容性,其後續經營管理之社會成本與保育價值是否具相當性及合理性。 四、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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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