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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4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如需適用重要科技事業獎勵,應於下列規定期間 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 一、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 屬新投資創立者於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 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二、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以外者 。 (一) 屬製造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工廠設立許可函核發之次日起六 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 六個月內。 (二) 屬技術服務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 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 個月內。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跨前二款區域者: (一) 屬製造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公司執照或工廠設立許可函核發 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 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二) 屬技術服務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於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個 月內;增資擴充之公司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六 個月內。 前項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於分次增資時,以第一次增資變更核准之 公司執照為準。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第一項核准函時,應副知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受理核 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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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