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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6條

經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之公司,應於核定之完成期限內 完成投資計畫,並於完成後檢具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 一、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向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為之。 二、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加工出口區內之公司,向加工出口 區管理處為之。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以外者 ,位於直轄市內之公司,向當地市政府建設局為之;位於直轄市以外 之公司,向經濟部工業局為之。 四、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如跨前三款之區域者。應以購置金額較 高之機器、設備安裝地為準,分別依前三款規定程序辦理。 前項完成證明之格式,由經濟部工業局定之。 第一項主管機關於核發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 稅捐稽徵機關。 第一項之施行期間,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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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