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
第四條規定申請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
(一) 入區投資核准函影本。
(二) 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三) 投資計畫書七份。
二、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以外者
:
(一) 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二) 屬製造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另須檢附工廠設立許可函影本,增
資擴充之公司須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
(三) 投資計畫書七份。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跨前二款區域者:
(一) 入區投資核准函影本。
(二) 公司執照影本 (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或工
廠設立許可函影本。
(三) 工廠登記證影本 (新投資創立之公司免附) 。
(四) 投資計畫書七份。
前項投資計畫書格式,由經濟部工業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