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 第5條

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5條

公司依第四條規定申請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 (一) 入區投資核准函影本。 (二) 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三) 投資計畫書七份。 二、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以外者 : (一) 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二) 屬製造業者,新投資創立之公司另須檢附工廠設立許可函影本,增 資擴充之公司須檢附工廠登記證影本。 (三) 投資計畫書七份。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跨前二款區域者: (一) 入區投資核准函影本。 (二) 公司執照影本 (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或工 廠設立許可函影本。 (三) 工廠登記證影本 (新投資創立之公司免附) 。 (四) 投資計畫書七份。 前項投資計畫書格式,由經濟部工業局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