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 第7條

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7條

公司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者: (一) 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影本。 (二) 機器、設備清單六份。 (三) 機器、設備配置圖。 (四) 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五) 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之營利事業及工廠登記證影本。 (六) 購置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 計師查核證明文件。 (七) 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 議決廳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 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二、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以外者 : (一) 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影本。 (二) 機器、設備清單六份。 (三) 機器、設備配置圖。 (四) 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充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五) 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工廠登記證影本。其屬技術服務業者 為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六) 機器、設備辦妥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函影本 (技術服務業免附) 。 (七) 購置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 計師查核證明文件。 (八) 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文件。 (九) 議決該投資計畫第一次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 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跨前二款區域者,應檢附該二款各目所 列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