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 第8條

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第8條

經核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之公司,未能於經濟部工業局核 定之期限完成投資計畫或投資計畫產品變更者,應於核定完成日期前向經 濟部工業局申請展延或變更。但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定計畫展延或產品變更時,應副知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 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