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 第7條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7條

地方政府申請本部協助辦理綜合賽事者,應擬具申請計畫,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一類賽事:由本部召開跨部會會議,作成申辦效益及可行性評估後公告;其公告內容,包括申辦期限、賽事名稱、申辦資格、條件、向本部申請之期限、程序、遴選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地方政府依公告內容向本部申請。 二、第二類賽事:由地方政府於舉辦綜合賽事所屬國際運動組織公告之申辦限期內,向本部申請。 三、第三類賽事:由本部依競技等級或規模,公告準用第一款或前款規定;由地方政府依公告內容向本部申請。 前項申請計畫經本部審查核定後,由本部依核定計畫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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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