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 第8條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8條

前條申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賽事之運動種類及賽程規劃。 二、申辦賽事之目的及效益。 三、結合其他地方政府、中央機關(構)與學校現有場館資源之場館總體檢報告及分工事項。 四、財務規劃,包括自償性財源。 五、經費預算表。 六、協力團體。 七、計畫執行期間。 八、計畫工作內容。 九、預定進度。 十、需協助事項。 十一、配合本部體育運動推廣之成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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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