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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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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第2條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交易對象為同條第二項之交易行為,其總餘額合計達金融控股公司淨值百分之五或新臺幣三十億元者,應於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三十日內,依申報表(附表)由金融控股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於金融控股公司網站揭露。 前項總餘額之計算應依據各子公司財務報表帳列資產餘額(含表內資產及表外之應收保證款項)。 金融控股公司之淨值及其子公司計算各交易行為金額,得以各季底自結之財務報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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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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