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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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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第5條
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二項第五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與交易對象之每筆交易合約於每季期末終了後,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報之規定以公平價值評價,其評價損益帳列交易目的金融資產或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者,均須計入該交易對象之交易餘額。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因契約約定而有可能接受或承受標的資產者,該曝險對象亦視為交易對象,列為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交易,並將其名目本金一併計入該曝險對象之交易餘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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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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