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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之交易行為,無須列入本辦法之申報及揭露範圍。 交易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外自然人或法人者,其計入同一關係人或關係企業之範圍,應以處理業務或承作交易時所取得之資訊或可合理取得之公開資訊為判斷納入計算範圍之基礎。 金融控股公司申報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者,得以歸戶主體名稱揭露之。但金融控股公司應備妥該等關係人交易之明細名單及交易金額,以提供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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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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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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