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之交易行為,無須列入本辦法之申報及揭露範圍。 交易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外自然人或法人者,其計入同一關係人或關係企業之範圍,應以處理業務或承作交易時所取得之資訊或可合理取得之公開資訊為判斷納入計算範圍之基礎。 金融控股公司申報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者,得以歸戶主體名稱揭露之。但金融控股公司應備妥該等關係人交易之明細名單及交易金額,以提供主管機關查核。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交易對象為同條第二項之交易行為,其總餘額合計…第4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有價證券屬證券化商品者,除應以發行人為交易對象計算交易金額外,資…第5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金額計算方式如下:一、與交易對象之每筆交易合約…第6條金融控股公司依本辦法規定揭露之資訊,應至少於網站上保留一年。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看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