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28條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8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十條第二項辦理自行查核法令遵循作業、第十六條第二 項辦理自行查核內部控制制度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辦理一般業務及專案業 務查核,均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或內部稽核報告及相關資 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