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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四條
規定認定;銀行業之子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五條
第三項規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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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
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政策及作業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一、組織…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兼營票券業務及信託…
第4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以健全金融控股公司(含…
第5條
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健全經營,並應由其董(理)事會、管理階層及所有…
第6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如有董(理)事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董(理)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
第8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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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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