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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健全經營,並應由其董(理)事會、管理階層及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報導,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與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其中外部財務報導之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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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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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