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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0條

發卡機構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應加強確認該持卡人身分,並得採取持續審查措施如下: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持卡人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持續監督業務往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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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