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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帳戶帳號認定基準及照會作業 › 第 三 節 信用卡
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或交易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信用卡,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二、信用卡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三、信用卡常進行多筆小額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四、短期間內密集進行信用卡交易,與持卡人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五、信用卡久未進行交易,突有異常交易者。 六、持卡人所留存之聯絡電話與同一發卡機構內其他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之持卡人所留存之聯絡電話相同,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七、信用卡有辦理信用卡業務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所列表徵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交易者。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發卡機構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或交易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

「信用卡」的其他條文

第10條發卡機構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應加強確認該持卡人身分,並得採取持續審查措施如下:一、…第11條發卡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執行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之控管措施時,得以電話、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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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