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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 第48條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48條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之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該契約所載死亡給付之個人受益人,推定非屬應申報國居住者,該金融帳戶非應申報帳戶。但申報金融機構所蒐集受益人相關資訊具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任一指標,或依其他資訊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受益人屬應申報國居住者,應依
第三十六條
及
第三十七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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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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