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 第4條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4條
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災害發生日之各項債務餘額,按實際貸放利率予以補貼。但最高不得超過下列各款之補貼利率上限: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貸款:百分之三。 二、保險單借款:百分之三。 三、汽車貸款:百分之五。 四、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百分之十二。 五、債務協商債務:百分之五。 各項政府專案貸款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災害發生日之貸款本金餘額,按貸放利率扣除專案補貼利率後之實際利率,於前項補貼利率上限範圍內予以補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