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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 第8條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第8條
金融機構之總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當月十五日前,彙整轄下分支機構之請款資料,填具請領補貼款項清冊,向經理銀行請求撥付補貼款項。 受災居民部分還款時,應僅就其債務餘額計算補貼金額;受災居民全部提前清償債務時,停止補貼。 金融機構將受災居民之債務轉列催收款或呆帳,自各該日起即不得申請補貼,申請補貼之金融機構並應即函知經理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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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農業部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另有規定者…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之補貼範圍為金融機構就災害發生日前,受災居民對其所負之各項債務,經辦理展延,於展延期間…
第3條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各項貸款之展延期間如下:一、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以外之災區自用住宅購屋貸…
第4條
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災害發生日之各項債務餘額,按實際貸放利率予以補貼。但最高不得…
第5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及農業部辦理本辦法補貼事宜,得分別選定或指定經理銀行經理…
第6條
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債務展延之利息補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經理銀行申請:一、申請書或約定書影本…
第7條
受災居民向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展延之期間,自災害發生日起算一年屆止。
第9條
受災居民於債務展延期間內死亡,展延債務之法律關係因繼承由繼承人承受者,金融機構得繼續依本辦法…
第10條
銀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業務機構、保險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貼案件,由金管會監督經…
第11條
本辦法所需補貼經費來源如下:一、得以中央賑災專戶之民間捐款支應。二、得視需要循預算程序辦理。
第12條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債務展延事宜,其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失,金融機構及其各級承辦人…
第13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農業部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另有規定者…
第14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金管會、農業部及各金融機構徵授信有關規定辦理。
第1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
← 第7條
看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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