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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構)之設立,應由全體願任董事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設立許可: 一、申請書:載明目的、名稱、主事務所所在地、財產總額、業務項目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捐助章程正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捐助財產之現金部分,應附金融機構之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其他財產部分,應附土地、建物所有權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董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董事與監察人間之親屬關係表。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 六、爭議處理機構及董事之印鑑或簽名清冊。 七、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八、監察人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願任監察人同意書及其印鑑或簽名清冊。 九、捐助人同意移轉捐助財產為爭議處理機構所有之同意書。 十、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說明書。 爭議處理機構之董事會應自收受本會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並於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報本會備查;其於法人登記後,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編號,併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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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