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4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機構之設立
爭議處理機構於設立許可後,捐助人應於法院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轉予爭議處理機構,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金融機構,並報本會備查。 前項捐助財產之種類為現金者,應以籌備處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並於申請許可前存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得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其總額不超過全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零點…
「機構之設立」的其他條文
第2條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構)之設立,應由全體願任董事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
第3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連同有關文件各四份,申請…
第5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爭議處理機構之名稱、捐助目的及主事務所所在地。二…
第6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下列事項,應申報本會核可,修改時亦同:一、捐助章程。二、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
← 第3條
看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