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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下列事項,應申報本會核可,修改時亦同: 一、捐助章程。 二、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程序。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其他依本法或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可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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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