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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爭議處理機構之名稱、捐助目的及主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監察人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任期中出缺補選(派)及任期屆滿之改選(派)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決議之方法及其職權。 六、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訖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 七、事務單位之組織。 八、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九、捐助章程作成日期。 十、關於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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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