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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17條

本會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證券化、投資銀行、融資性租賃、期貨、精算及資訊科技等有專門研究之資深人員六十人至一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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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