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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3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 二、金融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三、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解散、業務範圍核定等監督及管理。 四、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 五、金融機構之檢查。 六、公開發行公司與證券市場相關事項之檢查。 七、金融涉外事項。 八、金融消費者保護。 九、違反金融相關法令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十、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相關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十一、其他有關金融之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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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