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 第13條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3條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