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 第15條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5條

辦理創新實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 一、創新實驗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或參與者權益之情事。 二、創新實驗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或違反其附加之負擔。 三、未遵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核准者,應將廢止核准日期及原因揭露於機關網站。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