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 第21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1條

受益證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本金持分數,承受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就委託人之義務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