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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5條

受託機構得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發行各種種類及期間之受益證券。 受益證券清償後,資產池之賸餘財產應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與殘值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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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