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鼎獎獎勵辦法 › 第9條

金鼎獎獎勵辦法 第9條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與報名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備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六條第八條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金鼎獎獎勵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