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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 第4條

依照本條例第二第三兩條計算存放款,其數額在二千元以內者,應照每元償還金圓券三元結償之,在二千零一元至五千元者,除二千元應照一比三償還外,其餘數照每元償還金圓券二元結償之,在五千零一元以上者,除二千元應照一比三及二千零一元至五千元照一比二償還外,其餘數照每元償還金圓券一元結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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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