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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 第6條

銀行業戰前存款或放款尚未清償者,應照本條例清償之;其已經清償之部份,不得援用本條例請求補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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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