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第6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銀行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除本辦法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應向本行申請許可,並經發給指定證書或許可函後,始得辦理。 依本辦法或其他本行規定屬銀行業函報備查即得辦理之外匯業務,於依規定完成函報備查之程序後,視同業經本行許可。 除本辦法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辦理非經本行許可或備查之外匯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