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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第5條

工商企業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之「應收票據」申請貼現者,應就其提作 副擔保之應收客帳開列清單,隨附所收遠期票據,送由銀行於貸款核定後 ,委託保管託收,在貸款未償清前,銀行對其委託保管託收票據,得於票 載到期日逕行提示,並得於收妥後扣抵其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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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