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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人事制度研究改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銓敘部人事制度研究改進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銓敘部人事制度研究改進委員會的組織、職權、任務及運作方式,旨在推動公務人員人事制度的改革與改進。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7-27・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研究改進人事制度,特依本部組織法
第十九條
之規定,設置人事制度研究改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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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以全國公務人員之任免、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保險、各機關人事管理,及其他有關人事制度、法規、政策之綜合研究改進等事項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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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部長聘請有關學者專家擔任,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本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部長就委員中聘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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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承辦會務,由部長就本部法規司或其他單位職員中指定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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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研究費、出席費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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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每二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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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舉行委員會議時,得邀本部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答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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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通過之研究改進意見,送請主管單位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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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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