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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34條

第 四 章 監督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鐵路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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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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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