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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 第67條
鐵路法 第67條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 二、違反
第三十二條
、
第四十條
第一項、
第四十四條
準用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或
第四十四條之一
準用
第四十條
第一項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 三、違反
第三十四條
或
第四十四條
準用
第三十四條
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 四、依
第三十六條
、
第四十條
第六項、
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或
第四十四條之一
準用
第三十六條
、
第四十條
第六項、
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或依
第五十六條之六
第三項或
第六十四條
準用
第五十六條之六
第三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
第四十條
第四項或第五項、
第四十一條
第二項、
第四十四條之一
準用
第四十條
第四項或第五項或
第四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七、違反
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 八、違反
第四十六條
第四項規定,未將遲延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 九、違反
第四十七條
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 十、違反
第四十七條之一
規定,未經核定、未經公告或未依核定、未依公告收取費用。 十一、違反
第五十六條之五
第一項至第三項或
第六十四條
準用
第五十六條之五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未蒐集資料、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或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驗、未提出安全管理報告或未有效保存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 十二、違反
第六十三條
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加重其罰鍰至前項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 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交通部鐵道局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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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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