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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繼續教育
具長照相關專業之法人申請為認可法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核通過後,始得為之: 一、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組織或捐助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資料。 二、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實施計畫書。 三、收費項目及金額。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二款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審查委員會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方式。 二、人力配置。 三、處理流程。 四、作業監督方法。 五、相關文件保存。 六、課程品質之管理方式。 認可法人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審查擬辦理繼續教育機構之資格、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計畫書有修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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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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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