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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 第16條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16條
第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照顧服務人員,照顧失智症者、未滿四十五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提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服務項目,應依
第二十三條
規定完成登錄,且實際提供長照服務,並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相關訓練,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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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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